外商独资企业接受境外咨询服务税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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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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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实验室接受境外咨询服务,因在合同中未列明服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我们按境内不低于总收入的60%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请问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的税金?
答:1、营业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二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验室接受境外咨询服务,如果服务是在境内提供,境外单位应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缴营业税,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外,则不缴营业税。
2、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验室接受境外咨询服务,境外咨询单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按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咨询单位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计算,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代扣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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