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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31     浏览次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的单位土地使用权不是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其摊销不能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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