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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420号)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
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
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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