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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在境内没有取得工资收入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5     浏览次数:

外籍技术人员在境内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其取得的工资、薪金由境外机构负担,外籍个人在境内没有取得工资收入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外籍人员在国内任职工作,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税收协定国则为183天),其在境内工作期间获得境内和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事先能够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逐月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的日期申报纳税;如果实际发生居住日期没有超过90日或183日,可以提请税务机关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如果事先不能预定居住日期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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