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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向境内企业提供软件使用权缴纳营业税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6     浏览次数:

我公司是美国在境内设立的独资公司,美国总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一管理软件(使用权的),并收取一定的费用,问:1、是否应代扣营业税;2、如需代扣按什么税目征税,税率为多少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美国总公司向你公司提供管理软件(使用权的),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属于转让管理软件的著作权行为,应就收取的费用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代扣代缴美国总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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