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向个人优惠销售商铺再无偿返租要征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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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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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个人,但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个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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