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不得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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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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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磁县国税局稽查局税务人员在
对某私营企业耐火材料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将5份工业企业普通销售发票转借给
另一家耐火材料厂使用,便当即对该厂的这一错误做法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
具发票的行为,对有此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
所得,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笔者在此提醒企业的厂长经理及财务
人员,无论何种发票,千万不能转借,否则受损失的将是企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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