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发票抵扣联可否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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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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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
年7月,我公司业务员将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丢失,
请问凭销售单位发票及当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以抵扣税款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管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十条也规定,
除购进免税农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者
(包括丢失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一旦丢失专用发票,就丢失了
抵扣税款的凭证,从而无法抵扣税款,你公司应当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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