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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制销售安装铁塔属混合销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日前,笔者前往江西省余江县机械厂
检查时发现,该厂自制销售为县电信局及广播电视局安装了两座铁塔,其中,将
安装费列营业外收入,未进行申报纳税。对此,税务机关依法进行了补税罚款处
理,企业认为不应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05号文规定:“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
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
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
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的铁塔,
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
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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