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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兼并企业行为是否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问:合并、兼并企业行为是否属于销
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范围?
  答:企业是由人(企业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和物(企业货币资金、机器设
备、原材料、建筑物及其占有的土地)组成的整体。在合并、兼并行为发生后,
不仅转移了企业的建筑物、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且使
企业的人也发生了转移。从企业合并来看,其结果是几个企业合并在一起,组成
一个新的企业。在合并行为发生时,既无买方,也无卖方。从兼并企业情况来看,
如果把被兼并者作为"卖方"兼并方作为"买方",兼并结果是"买方"吃掉"卖方",卖
方并不因被兼并而取得收入。因此,在发生合并、兼并行为时,并未有买方和卖
方,也没有发生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因此,合并、兼并企业行为不属于
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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