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存货特殊退库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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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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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企业属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车
间从仓库中领取原材料(如钢材等)用于制造应税产品时,由于月度之间的会计
核算需要,车间里多余的原材料要办理假退库手续,此时只需填制一份红字领料
单即可。然面当该企业从仓库中领取原材料(如钢材等)用于在建工程后,多余
的材料再退库时,因没有抵扣凭证又如何办理呢?
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基建工程中从仓库领用钢材10万元,会计处理
为:
借:在建工程 117000元
贷:原材料 1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元
工程结束后,仍有11700元的剩余钢材需重新入库。增值税法规定,准予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外,仅限
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该企业11700元原材料重新进库时,没有注明相应增值税额的
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条件,但这笔退库原材料确已转出。因此,应由企业将10000
元剩余材料填开红字领料单,同时将原领用钢材的100000元原材料领料单复印件、
进项税额的汇账凭证复印件以及工程结算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审批同意后,
方可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在账务上采取红字冲转方式调整账务。其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11700元(红字)
贷:原材料 10000元(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元(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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