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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及扣除有哪些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一)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应在
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层报省地方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审
批。
  (二)在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的报告中除报送第三条(一)款要求的资料外,还应
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5.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经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上交的技术开
发费,在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后允许税前扣除。
  (四)集团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实行比上年增
长10%,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不得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作为本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
算增长比例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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