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结余可否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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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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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及集团公司技术开发项目在
年度终了后未完成,下一年度还需继续开发的,提取的技术开发费节余额,经县以
上地税机关批准,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企业及集团公司技术开发项目结束后,技术开发费有节余的,应计入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审批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因故未实施预定的技术开发项目,年终应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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