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组改制企业重估增值固定资产折旧应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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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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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改组(包括合并、兼并和股份重组)
以及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对有关固定资产的价值重新评估价格后应如何计提折旧,
涉及国家、企业和股权所有者的利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分
立、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改组而对有关资
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据以计提折旧,仍应按改组前企业资产账面的历史成
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价值计提折旧。凡改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
益计算中,按评估价格调整了有关资产价值并据以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对实行股份制改造企业
不同的是,其在改造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
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相同的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任
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同样不能在税前扣除。然而,有些改组企业按照评估增
值或减值的固定资产价格调整了有关账户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申
报中,均未进行纳税调整,这是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有的则是不知道要调整
和如何调整而等待税务机关汇算检查调整,因而影响了计算扣除捐赠的基数和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现就此问题举例介绍其纳税调整的方法。
某企业1998年底与其他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企业
的调整方法相同),在其对固定资产的价值重估中,发生了增值或减值的有6项,
其中增值的4项,由原资产净值902222.22元增为2620000元,共增值171777
7.78元,减值的2项由原净值181250元降为135000元,共减值46250元,增减
相抵净增值为1671527.78元,企业按重估价值采取直线折旧法提取了折旧(该企
业改组前后所有固定资产均减除残值5%后计提折旧,下述均略),应按税法规定
予以调整。其分别情况是:
一、钢混结构非生产用房5幢,原购置成本5000000元,折旧年限50年,年
折旧额95000元,45年中已提取折旧4275000元,账面净值72.5万元。1998年
底(下同),重估价额2000000元,确定重新折旧15年,1999年折旧额126666.6
7元,按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依原账面成本价值和剩余的5年折旧期按年计提折
旧95000元,多提的31666.67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砖木职工食堂一幢,原建造成本60万元,折旧年限30年,年折旧额180
00元,该食堂已于10年的提足30年折旧后不再计提折旧,账面净值仅为预计残值
的3万元。由于房屋维护较好以及价格变动因素,重估价值定为30万元,按15年
折旧年限,1999年计提折旧19000元。按规定已提完折旧的资产不得在税前再扣
除折旧,已列账的折旧19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A机器1台,原购置价200000元,按18年折旧期年计提折旧10555.56
元,此设备在使用并计提折旧5年后因暂不需要而停用封存5年,此期间提取的折
旧额52777.80元,经税务机关逐年将其剔除计税,但企业并未在账面上调整,
故其账面净值为94444.44元。由于税务检查已剔除5年停用期间折旧计税,应
承认其此5年折旧未提,其账面净值应调增为147222.22元,按规定应在剩余的
13年中每年计提折旧10555.56元。资产重估确定该设备价值为18万元并投入使
用,可使用年限10年,1999年计提折旧17100元。比应提数多提的6544.44元应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在改组期间接受某单位捐赠B机器1台,因无发票而按双方签订的捐
赠协议估计价格15万元入账。不久进行改组,经按市场重置价格和设备新旧程度
估定价值12万元。按税收法规规定,未取得发票的受赠资产应按市场现价计价。
但企业却未在账上作出更改,仍按原协议价以10年折旧期,在1999年计提折旧1
4250元。此项应按税法规定依市场价定价并计提折旧,年折旧额11400元,其差
额285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C机器1台,1984年以15万元购置,折旧期18年。在使用15年和计提折
旧118750元后,损坏较大但仍在运转。资产重估定价1.5万元(比其账面净值31
250元减值16250元)。同时按1.5万元的5%残值率预留残值750元,分三年折旧
完。1999年计提折旧4750元。这样计算折旧虽比税法规定按原账面重置成本和剩
余折旧期限计提折旧7916.66元少,但仍应按税法规定计提,将其1999年少提
的3166.66元折旧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六、D机器1台,系企业自制易腐设备,建造成本16万元,折旧期10年。在
折旧5年后因机件损坏和产品转向不需使用而提前报废。现经耗费4万元进行修理
后投入使用,其费用已在制造费用中一次列支,重估价值9万元,按5年使用期折
旧。1999年计提折旧17100元。按规定,已报废的设备不能再提取折旧,1999年
所提折旧,应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为改组而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时,发生盘盈的资产有成套工具10套,
系企业在1992年自制,其耗用的料、工、费已列入生产费用,但未作固定资产入
账。经参照现时购置市价8万元和六成新的情况,重估价值为5万元,按预计可使
用5年计提折旧,1999年提取折旧9500元。按税收法规规定,盘盈实物资产应确
认为纳税所得额,然后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80000元,贷:
累计折旧3万元;营业外收入(财产损益)5万元。此项营业外收入调增1999年应纳
税所得额。
综合以上情况,该企业1999年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应调增纳税所得额的有
5项,共计调增77161.11元(31666.67+19000+6544.44+2850+17100);
应调减纳税所得额的1项计3166.66元,增减相抵净调增纳税所得额73994.45
元。在资产盘盈方面应调增纳税所得额5万元。两项合计共为123994.45元,该
企业当年适用33%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40918.17元。
这个调整结果,验证了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前述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鼓励有
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改组活动(包括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等),不增加
企业改组税负的政策精神。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的统一规定,企业以实物资
产转让对方交换股权,即是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接受方,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成
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将转让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如果不按总局专门规定办,则该企业的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1671527.78
元就需一次性缴纳所得税551604元,比上述对折旧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只需缴纳40918元多了12.48倍。当然,如果对资产增值部分确认所得而缴纳
了所得税,今后若干年内就可按资产的重估价值计提折旧。但从当前来说,却会
大大增加企业资金运作和生产经营的困难。由此表明,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改组改
制企业的实际情况,专门作出对这些企业资产重估部分不确认所得相应地不需一
次缴纳所得税,同时也不按重估增值的价格计提折旧的办法,从这家企业来说,
实际上是将该企业增值部分的纳税后移、分散到今后的15年内(因该厂按原折旧方
法折旧须一直延续15年)。既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又不增加企业现时的税收负担,
对改组改制后存续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是最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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