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税收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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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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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物中,以物抵债的会计处理,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尚无明确规定,致使企业会计核算缺乏规范性,有的漏掉了国
家税收;有的视抵债实物为账外资产;有的乱用会计科目,随意转销应收、应付
账款;也有的将“以物抵债”与“债务重组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相混淆,
等等。针对上述种种问题,笔者就以物抵债的增值税会计如何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一)以库存材料、产品等抵偿债务会计处理
例1:甲企业以自制的1000件A产品抵偿所欠乙公司货款余额130000元的大
部分,该产品单位成本80元,按市价(不含税价)每件90元,增值税每件15.30元,
价款合计105.30元,已开具价税合计105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妥抵付手
续,并用汇款偿还欠款余额24700元。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产品抵出按销售处理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05300
贷:产品销售收入——A产品 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000
贷:产成品——A产品 80000
2、抵债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3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5300
银行存款 24700
(二)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会计处理
企业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抵债,多数不涉及增值税会计处理。由于企业
用固定资产抵债的行为应视同出售固定资产处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026号)及国税函发[1995]28
8号通知等有关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应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
1、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不征收
增值税:(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
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2:甲企业用一年前购置的已纳消费税汽车一辆和固定资产目录所列并已
使用过的机床一台抵偿乙公司债务120000元,该汽车原价80000元,已提折旧1
5000元,按公允价值抵债60000元;该机床原值30000元,已提折旧4000元,支
付清理费用600元,按公允价值抵债40000元,已办妥抵付手续。甲企业应作如
下会计处理:
1、注销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91000
累计折旧 19000
贷:固定资产——汽车 80000
机床 30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3、固定资产抵出按销售处理(因该机床公允价值超过其原值,故按税法规定
应征收增值税)。
机床不含税价=40000÷(1+6%)=37735.85(元)
应纳增值税=37735.85×6%=2264.15(元)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7735.8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264.15
4、抵债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2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0000
银行存款 20000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后净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6135.85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61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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