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
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
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
回该项投资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应
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记入应纳
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规定全额上
缴财政的,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
4.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
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
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
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
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
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