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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用复印件能否抵扣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某企业将一张面额为11万5千元的增值
税发票不慎丢失,但留有复印件,想用复印件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这种行为
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该单位增值税发票已丢失,
虽然有复印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
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
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
税凭证)。该单位增值税发票已丢失,虽然有复印件,且不论复印件是存根联还是
发票联或抵扣联都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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