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包装物押金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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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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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系新办酒厂,今年8月份在
出售散装白酒时,同时出借容器,收取押金8万元。请问这项押金应该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5)53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
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需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计算公式
为:
80000/(1+17%)×25%=17094.02元
同时根据国税发(1995)15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黄酒、
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
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这笔业务在征收消费税的同时也应该征收增值
税。其计算公式为:
80000/(1+17%)×17%=11623.93元
所以此笔业务应该缴纳消费税17094.02元,缴纳增值税1162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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