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售职工住房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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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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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
批时,发现有些企业将出售职工住房后的净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按照有关财税政
策规定,这项支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区别情况处理。
一、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例如:某企业按照房改政策将一栋职工住宅
楼的全部产权出售给职工。该住宅楼固定资产账面原值56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
元;固定资产净值360万元;出售给职工后收入300万元。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按账面净值,借:固定资产清理 3,600,000
按已提折旧,借:累计折旧 2,000,000
按帐面原值: 贷:固定资产 5,600,000
按售后收入,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
按售房后发生的净损失,借:住房周转金 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
如发生净收益则作相反会计分录。
上述出售的职工住房,如果原属于公益金购买的,还应同时按已出售资产中
原用公益金支付的价值部分借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
-公益金"科目。
二、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也应按上述会计处理。
三、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的。例如:某企业收到出售住房使用权的收入300,
000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住房周转金 300,000
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在提取折旧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
目。企业应将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企业应将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应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原价、累计折旧以及企业出售、折旧部
分、产权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综上所述,单位出售职工住房的净损失应冲减"住房周转金"科目,而不应在
所得税前作为一项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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