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进行帐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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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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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从19
98年1月1日起,删除原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申报抵
扣时间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
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
税额中申报抵扣’的规定”。依据此文件,对查出提前抵扣进项税的企业的帐务
调整也应随之改变。如:
某经销建材的企业1998年3月份在进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提前抵扣了
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12874.50元。后被税务机关查出,补缴税款9562.26元,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应首先转出提前抵扣的进项税,待全部货款支付后,再将转
出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进行抵扣。具体方法如下:
1、转出3月份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或待摊费用-待抵进项税)12874.5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2874.50
2、将查补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2874.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312.24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562.26
3、以后缴税时,通过“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562.26
贷:银行存款 9562.26
4、全部支付货款后,将提前抵扣的进项税再转入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2874.50
贷:库存商品(或待摊费用-待抵进项税) 128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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