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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利息税前如何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3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1、必须能够出具银行为B公司项目建设目的而通过A公司向B公司贷款的合同或协议;
  2、31号文所称的开发企业必须是集团公司;
  3、集团公司统一借款是指该集团公司内部其他企业无贷款资格,而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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