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是同货物金额开在一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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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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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
7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中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
用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理解不一。有的人说,价外费用必须与货物开
在一起,对一张发票上有数个品种货物,要把价外费用分别摊入不同品种货物单
价、金额中去,否则应视同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但绝大多数企业会计、税务
干部认为价外费用在057号文件第五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
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
“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从文件规定看,
价费可以开在一张发票上,但价外费用“单价”栏可以不填,只填金额栏即可,
因开票逻辑是销售额×税率=税额。另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运输装卸费、
代收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向购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凡价外
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从《细则》规
定看,价外费用应另计税额,依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税发[1994]057号文件精神和客观实际情况,笔者同意后者意见。另
外再从《行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帐务处理方面来补充说明价外费用不应一起开在
货物金额的理由:
1、从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看,如果把价、费混合开在一起,处理帐目时还得
分离出来,否则不便处理帐目。如《商业会计制度》规定“库存商品”同“经营
费用”分别核算,发生价外费用也单独记帐。举例说明:甲公司销给乙公司彩电
A型10台,单价3700元,金额37000元,B型的30台,单价1800元,金额54000
元,两项合计金额91000元,税率为17%,代垫运输装卸费1000元,付款时,借
记“应收帐款——乙公司1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000元,结算前期赊销商品
未按期还款的延期付款利息500元,借记“应收帐款”——乙公司500元,贷记“
营业外收入”500元。对上述发生经济业务,按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结算货款和价外费用。发票填开方法:技A型、B型彩电数量、单价、金
额、税额分别填开,两品种税额相加为1547(629+918)元,同时在一张发票上填
开价外费用金额(1000十500)1500元×17%,税额255元(另附价外费用项目明细
表)。上述款项目已收到乙公司开来银行转帐支票,存入银行帐户。甲公司帐务处
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94302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91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2元
贷:“应收帐款”(1000+500)1500元
反过来,从购方(乙公司)帐务处理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款及价外费用
(按明细表)分别记入有关帐户:
借:“库存商品”(已验收入库) 91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2元
借:“经营费用-装卸费” 1000元
借:“财务费用-利息” 500元
贷:“银行存款” 94302元
2、价外费用不一定都是本期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外费用,有的是以
前发生业务往来未结清的事项,如上述延期付款利息是上期购冰箱欠款利息,如
果加在本期彩电金额上,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前者说法,把价外费用混合开
在本期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中是不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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