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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怎样确定折旧年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7     浏览次数:

 商品流通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不拥有
产权而只拥有使用权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实际支付价款在2
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进行成本摊销;实际支付价款在2000元-10000元
的,按无形资产规定的摊销期限不低于10年进行摊销;实际支付价款在10000
元以上的,按财政部财商字[1996]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按合同确定的房屋使用权
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权年限的,在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35-45年的
幅度内,由企业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自然损耗以及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的分期平
均摊销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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