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有偿提供劳务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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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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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地税局稽查分局在对某集团
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有一内部施工队,该施工队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年度
内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150万元,其中承担外单位工程收入100万元,己按3%
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另50万元为承担本公司所属单位工程收入,未申报纳税。为
此,该地税稽查分局对其收入作出了补税罚款决定。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
不属征税范围,对其征税与税法不符。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
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不独立
核算的单位。上述施工队取得的第二部分收入,虽属内部提供,并已结算了工程
价款,属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因此,该地税局稽查分局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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