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出口税收的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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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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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企业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
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
[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
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引进属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
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
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
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
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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