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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7     浏览次数:

 一、破产清算的债权清理
  企业破产清算,对发生的普通债务、债权方一般均有往来明细帐户可与清算
企业核对,而作为债权人的税务机关通常没有相应的明细帐与企业的“应交税金”
帐相核对。所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债权登记阶段,税务机关除依法向清算组登记
企业帐面反映的“应交税金”的欠交数外,更重要的工作是对企业销售、存货、
应收帐款等帐目中涉税事项进行审查,对以前欠税、偷漏税金作补充计算,同时,
对在清算过程中所涉及应交税金,应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1、清查应计入损益类科目的漏计税金。对破产企业清算时,如有漏记的营
业税、印花税、消费税等,无论是以前年度的漏记税金,还是当年漏记的税金,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一律在“清算损益”科目列支,即借记“清算损益”,贷记
“应交税金”科目。
  2、清查出应计入非损益类科目漏计税金。破产企业清算时,如查出漏记应
由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承担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以前年度或当年,均应与当年发生的会计事项一样补充记帐。则应借记“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科目。
  3、清查出合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破产企业清算前,购进货物往往因未
付售货方货款而没有取得发票入帐,债权登记时,因原售货方申请债权而取得
“专用发票”。对其中符合扣税条件的应准予“抵扣”,编制会计分录为:借记
“材料”、“产成品”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记“应付
帐款”等科目。如有原接受应计征增值的“应税劳务”尚未付款和取票入帐的,
税收处理原则上同上述购进货物,但会计分录为:借记“清算损益”和“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二、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理及变卖
  1、破产企业财产的界定。破产企业财产是指应依据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
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
投资以及无形资产等。(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
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在途材料、暂存暂借他处
财产等。
  2、确认债权和补记税金。在财产清查时,清查组应将企业因没有收到货款
而没有开具发票或虽已开票但没有编制记帐凭证入帐的帐外应收款项补记入帐,
并同时计算应交税金,编制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帐款”,贷记“清算损益”
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在清理盘点库存实物时,清算组可能发
现有部分存货发生非常损失,如积压、变质、霉烂、损毁等。按规定,应由其负
担的进项税额或已征税款应通过会计分录转出,不再给予抵扣,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财产变卖补记税金。破产企业在财产变卖活动中,清算组对财产变卖要
严格管理,包括公开销售、拍卖等,应按销售行为和相应的税种征税。变卖存货
和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课征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贷
记“清算损益”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存货、固
定资产帐面价值结转成本,借记“清算损益”,贷记“材料”,“产成品”,
“固定资产”等科目。变卖自产应税消费品就应加征消费税,借记“清算损益”,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变卖不动产、无形资产,课征营业税,借记
“银行存款”,贷记“清算损益”,同时,借记“清算损失”,贷记“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清算企业变卖使用过的固定
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除摩托车、游艇和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外,均免征增值税等
流转税。此外,应按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
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三、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
  1、财产折价分配。清算企业将实物折价分配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或分配
给投资人作收回投资及收益,属于一种有偿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按税法规定
应视同销售行为征收相应税金。无论分配的是存货、固定资产或其他不动产,其
税收操作和涉税会计处理都与财产变卖相同。
  2、清算收益需纳所得税,破产企业将财产变卖所得收入,扣除清算损失和
清算费用。即清算收益大于损失的清算净收益时,应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制会计分录为:借记“清算损益”,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四、破产清算后税款缴纳
  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应交税金”科目的数额处在不断变动中,不但包括
清算前企业帐面的欠交税金,还包括在清理时增加的漏计税金,财产变卖处理、
折价分配时应计征新的税金等。由此决定了破产企业的“应交税金”清缴入库工
作应该是分次进行的:(1)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应付劳动保险费用,“应交税
金”科目应作清算后的第一次清缴。如果剩余财产总值小于应交税金总额,则不
同税种按税款比例缴纳,欠交部分不再缴纳,企业破产程序终结。(2)如果缴
纳税款后,还有剩余财产(主要指实物),税务机关应跟踪财产变卖和分配,追
加自身债权,并组织税款及时入库。
  清算财产分配时,一般债权人可以接受用实物折价清偿的方案,而税金的清
偿必须以货币资金形式履行,在清算企业只有实物没有现金可供分配的情况下,
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应交税的及时足额缴纳,在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前提取一定数
量易变现的财产准备变现缴纳税金,或采用“作价扣税偿债法”筹集缴纳税金,
即在实物作价时,以扣除应交税金后的余额为偿债金额或投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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