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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关联企业转让产品价格避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7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某厂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种工业和车辆液压件的生产制造。在检查企
业销售往来帐时,发现该企业和大连高新园区某开发中心业务往来频繁,在审查
企业开给该开发中心的销售发票时,稽查人员注意到该厂销售给该中心的产品销
售价格不正常,与该厂销售给其它企业的相同产品相比,价格过低。询问原因,
财务人员答:由于该开发中心帮助该厂设计产品并联系货源,所以在销售给它产
品时予以让利优惠。稽查人员于是将该厂1998年销售给该开发中心的六大类产品
价格与销售给其它企业的产品价格作一比较发现,让利幅度达70.26%,不应属
于普通企业之间的让利幅度。该中心法人代表就是某厂法人代表。而且该中心主
要业务不是产品设计而是产品销售。由于大连高新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
15%,较某厂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率33%低,这对企业具有很大吸引力。所以企业
通过价格转让来达到合理逃避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与增值税的目的。
  二、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
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为关联企业。
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
收入调整其计税收入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
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可按纳税人同类货物平均销
售价格确定。据此稽查人员将企业销售额调整如下:
  调增销售收入=同种产品销售给无关联企业销售额-销售给该开发中心销售
额=378964.40元
  应补增值税=378964.40×17%=64423.9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
日止课征滞纳金。
  调帐处理:
  1、补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423.94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4623.94
  2、上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64623.94
    贷:银行存款  64623.94
  三、案情分析
  1、随着税务机关对偷、抗、骗税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纳税人改变过
去这些常用的方法,而是开始研究税收法规政策,利用地区间税收差别,达到避
税目的。特别是以上所述两个独立企业,同一个法人代表这种情况是很容易出现
避税行为的。
  2、目前企业规避税收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对大多数税务人员来说,对常见
的偷税及如何查处都比较熟悉,但对企业避税,尤其是内资企业避税,没有很好
的认识,造成思想上的麻痹,为企业造成可乘之机。税务人员要随形势的变化不
断改进检查手段。
  3、在查帐前,要搞好查前调研,摸清企业经营情况,检查中,对每一份单
据、凭征都要认真审查,善于发现疑点,找准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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