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7
浏览次数:
1.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取得的
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
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2.对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
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
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的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
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3.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
整。
4.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应先用于弥补
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
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上一篇:销货清单与票面名称不符时能否抵扣进项税
下一篇:偶尔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应纳什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