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确定计税包装物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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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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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包装物收入应并入销售额一同
征税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连同包装一并销售的,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销售额中一并征税。
2.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
额征税,但对逾期(一年)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征税。
3.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
金,无论是否退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因此,在确定包装物是否应税的基础上,关键就是如何正确计算包装物的计税价
格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各地存在几种不同的计税方法,造成了计算税金的不统一。
例: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7月销售粮食白酒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17
00元,单独计账,1999年8月将包装物押金全部返还购货方。
计税方法一:
包装物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收入
应交消费税=11700×25%=2925元
应产增值税=11700×17%=1989元
会计分录为:
A.借:其他业务支出 29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925
B.借:应付账款 198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989
此方法没有将包装物押金分离出增值税额,显然是错误的。
计税方法二:
包装物应交消费税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收入=11700元
包装物应交增值税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11700÷(1
+17%)=10000元
应交消费税=11700×25%=2925元
应交增值税=11700÷(1+17%)×17%=1700元
会计分录为:
A.借:其他业务支出 29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925
B.借:应付账款 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700
此方法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不一,而税法规定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是价
外税,这就决定了它们两者的税基应该是一致的,因而这种方法也是错误的。
正确的计税方法:
包装物计税价格=包装物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11700÷(1+17%)=100
00元
应交消费税=10000×25%=2500元
应交增值税=10000×17%=1700元
会计分录为:
A.借:其他业务支出 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00
B.借:应付账款 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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