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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否视为自产货物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0     浏览次数:

根据国税发[2000]202号的规定,自200011日起,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的,如能提供以下有关凭证资料,可按现行出口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有关规定输出口退税。一、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四、出口收汇核销单;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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