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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和收货人不一致能抵扣进项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03     浏览次数:

问:铁路运输发票上面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都不是我公司的名称,但是运输费用的承担者是我公司,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抵扣相应运费的进项税额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贵公司可以参照上述法规进行铁路运输发票的税务处理,原收到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未注有贵公司名称的,不得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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