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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是否调增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1     浏览次数:

根据债务重组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税发[1998]190号)的填表说明,把债务重组收益列为“其他收入”,应调增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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