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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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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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7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应如何做分录?如被投资方作财务费用增加,税前能否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时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被投资方更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会计分录为:投资方:借: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贷:银行存款;被投资方: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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