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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1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它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因此预收的这笔货款在发货当天就应按销售处理,当期未报的数额尽快来税务机关补申报,。并接受处理按规定处以罚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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