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税直属分局在对某矿业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每月都发生一笔“营业外收入——废品回收”,稽查人员感到奇怪,经向有关人员询问才知道,原来这是该企业在废弃的煤矸石中手工回收的煤炭对外销售款。该企业认为:这些煤炭属废物利用,不该缴纳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05号文件“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英钟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未纳资源税的原煤……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量或使用量依法依率征收资源税”。该企业按规定补缴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