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的规定,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是“有机肥料”;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是“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是“生物有机肥”。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