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农用滴灌管是否免征增值税?有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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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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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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