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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依据199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的规定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四类土地征收的。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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