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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补贴收入是否征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4     浏览次数:

 我公司是合资的制造业企业,公司有部分产品被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05年公司取得了地方政府"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科技三项费用,出口贴息的政策支持,请问上述所得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交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1.  经国务院批准,20012002年国家对企业出口商品实行贴息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以财税[2001]120号和财税[2002]69号文件分别对

2001年和2002年出口商品贴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后未见到国务院关于出口商品贴息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关于出口贴息免税的规定。一般说来,国家的出口贴息政策适用于内资企业,而且适用于20012002年,因此,其后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贴息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关于科技三项费用。按照(96)财工字第44号文的第一条规定,“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四条规定“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因此,对其管理使用问题,第八条规定,“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据此,有关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取得的科技三项费用可按财税字[1995]81号文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3.  关于内资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产品退税问题,(94)财税字第074号文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上述退税,未见有文件明确。按未明确的应该征税的惯例,应属征税范围。具体情况请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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