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企业改制(增资扩股)工作中,经会计事务所及评估事务所审计、评估,按国资委要求,将不良资产及部分无法收回或支付的往来账上报请求核销。经市国资委批复,我单位进行了相应的帐务处理,将批准核销的资产、负债等全部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相应冲减或增加了企业净资产,并不影响改制当年的利润。市地税部门在对我单位检查时提出,批准核销的应付款项应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应通过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而对我单位经批准核销的资产及应收款项则不予考虑。我单位认为,既然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只调整增加因素,而不考虑调减因素,在将应付款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也应将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及应收款项等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两者相抵,按相抵后的情况确定是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知我们的观点对吗,对此类业务该如何处理呢?
你公司经市国资委批复可以核销无法收回或支付的往来账应分别通过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核算。按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不良资产及部分无法收回的账款属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令第七条规定的“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你公司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属于上述规定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