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财企[2003]61号文中指明对于非试点地区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从应付福利费列支,而税务政策中规定即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五条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我想问一下针对此文件有没有相应的新的财务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可否采用与税务相一直的处理即直接将补充养老保险做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而不在福利费里列支,年末也就没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可否?请答复!
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继财企[2003]61号文之后没有更新的规定。税务处理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会计处理按照财企[2003]61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