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 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仅是原则性的规定了资产损失可以扣除,但同时又强调了“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原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是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及办理相关程序、资料等。
如贵公司对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做报废处理,办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也就是说这类资产产生的损失,企业只是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由于该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已标注“全文失效”,对于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在2008年如何处理,有待近期再出新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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