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改职工缴纳的购房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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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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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下属县公司,房改时职工缴纳的购房款全部由县房改中心收取,当时帐务处理做在“银行存款”,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改在“其他应收款”,我们想咨询这部分款项企业应该如何列支?是否可以使用?如何使用?
如果你单位下属县公司是属于福利分房是将公有住房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进行住房实物分配,出售职工住房全部或部分产权。会计处理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文第三条“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的规定执行。“(一)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职工住房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职工住房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取得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住房应提取的维修基金,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维修基金移交有关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应按照出售全部产权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分得的住房收入”科目。
(四)企业出售国有住房,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的,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分得的住房收入”科目。”
2、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出售住房损益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文规定,“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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