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知。”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规定:自
第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以,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是真实的,并且取得了合法、开具规范的运输发票,支付款项渠道正确,才能按规定的范围计算抵如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