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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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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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通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来料加工贸易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免税:(1)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必须要由海关核签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2)必须凭上述核签件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必须持此来料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必须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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