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是否还有效?其中第七章第四十六条关于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提取坏账准备是否还可以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则上以前根据原税法做出的规定,均不再继续执行。而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如今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标注全文作废。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坏帐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新所得税法强调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准予税前扣除,计提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