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废渣生产水泥,需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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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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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一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五项也规定,采用旋窑法工艺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而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且利用的废渣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录,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只要生产水泥的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就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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