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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机关与纳税核定税款有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19     浏览次数:

问:我是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经营也不好,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我觉得太高了,你说得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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