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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厂房是否纳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6     浏览次数:

我公司是国有施工企业,现自建一座辅助生产车间,请问,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时,是否应纳税?假如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建厂房应做哪些税务处理?
 
   施工企业自建的辅助生产车间不属增值税规定的纳税范围,无须缴纳增值税。施工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规定 ,自建的建筑物不出售,不缴纳“建筑业税目”的营业税,也不缴纳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如施工企业在自建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如半成品、产成品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所使用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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