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以前的亏损可否用2008年的利润弥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25     浏览次数:

我公司是一外资企业,2002年成立,至今亏损,亏损已经税务机关备案。请问:

1、今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这些亏损是否可以用2008年的利润弥补.还是以前年度的亏损已经不得弥补。

2、今年开始视同进入二免三减半的第一年.假设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弥补的话,2010年仍未补完,那么20102011年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回复: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之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五年内结转。因此贵司2008年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以用2008年的利润弥补,但能弥补的亏损有时间限制。

贵司2002年成立,至今亏损,则,能结转进入2008年的亏损,仅为2003-2007年的亏损。

2、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自200811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原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在过渡期内继续享受,但无论企业之前盈亏状况如何,优惠期至多从2008年往后计算五年,即最迟至2012年。

贵司如果2007年存在亏损,则可以弥补至2011年,甚至2012年,即,只要在五年期限内。但如果从2008-2012年五年间一直在弥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始终为负数或为零,则从2013年起,如应纳税所得额为正了,也不能再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上一篇:滞纳金的天数如何确定
下一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