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外资企业,2002年成立,至今亏损,亏损已经税务机关备案。请问:
1、今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这些亏损是否可以用2008年的利润弥补.还是以前年度的亏损已经不得弥补。
2、今年开始视同进入二免三减半的第一年.假设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弥补的话,到2010年仍未补完,那么2010和2011年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回复: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之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五年内结转。因此贵司2008年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以用2008年的利润弥补,但能弥补的亏损有时间限制。
贵司2002年成立,至今亏损,则,能结转进入2008年的亏损,仅为2003年-2007年的亏损。
2、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自
贵司如果2007年存在亏损,则可以弥补至2011年,甚至2012年,即,只要在五年期限内。但如果从2008年-2012年五年间一直在弥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始终为负数或为零,则从2013年起,如应纳税所得额为正了,也不能再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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